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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值班管理方案
2016-07-09 13:41     (点击: )

 

 

津渤职院发20152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签发:于兰平           

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值班管理方案

 

为进一步加强值班管理,突出岗位特性,规范值班运行,强化值班人员履职尽责,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值班干部队伍,充分发挥值班应急体系的作用,更好地适应学院内涵发展的要求,同时适当减轻专任教师的工作压力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参加保卫值班人员的范围

(一)参加值班人员范围是:学院全体坐班教师和管理干部,市内校区值班人员不足要扩大到在岗其他人员范围。
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本人申请,所在部门审核,人事处备案后,可不安排值班。

1、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的(不含中层以上干部);

2因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值班的(出示二级以上医院证明);

3女职工在年度内怀孕、休产假或在哺乳期的(出示医院人事处相关证明);

4借调、支教等特殊情况到外埠单位工作,并履行所在工作单位岗位职责的;

5、其它极特殊情况确不适宜值班,经分管领导或联系系部领导批准的。

(三)专任教师不列入值班人员范围,但鼓励其参加值班工作。专任教师愿意参加值班的,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系部审核,人事处审批后,可参加值班,服从统一安排,履行值班职责,享受值班待遇。

(四)值班有关申请、审批工作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为周期办理,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。

二、值班岗位的设置

(一)主校区值班岗位设置

1、日常值班每日夜班安排院级带班1人;每班次安排总值班1人;干部值班若干人。

2、寒暑假值班每班次安排2人在岗值班。

(二)郁江道校区值班岗位设置

1、日常值班每班次安排12人在岗值班。

2、寒暑假值班每班次各安排1人在岗值班。

3、法定节假日值班须有中层以上干部。

(三)友谊路校区值班岗位设置

1、日常及寒暑假值班每班次均各安排1人在岗值班。

2、法定节假日值班须为中层以上干部。

三、值班人员岗位范围

(一)主校区值班人员包括:办公地点在主校区的职能部门、生物与环境工程系、能源化工系、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信息工程系、基础部、思政部、体卫艺部的人员;财务管理系、商务管理系各2名中层干部和在主校区办公的学管干部。

(二)郁江道校区值班人员包括:办公地点在郁江道校区的职能部门人员及财务管理系、商务管理系等两系部除参加主校区值班人员以外的人员。

(三)友谊路校区值班人员包括:办公地点在友谊路校区的职能部门的人员。

四、值班的安排方式

(一)主校区值班由保卫处负责排班、管理。

(二)市内校区值班分别由高职管理部和党校工作部负责排班、管理

五、值班补贴及发放办法

(一)值班补贴

1、平日值班补贴标准为50/班次;法定节假日按平日值班补贴标准的300%计发(除夕值班按法定节假日计)。

2、节假日在主校区值班的人员享受交通再补贴。

(二)发放办法

1、值班的各项补贴按值班人员及安排的应值班次数核定,分别由各校区值班管理部门制表,以半年为周期(16月;712月)一次性发放。

2、有关值班人员之间调班的值班补贴问题由调班双方自行解决。

3、对于值班空岗的不计入应值班次数。

六、值班考核办法

(一)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的须自行按值班层级及岗位对等调班,并履行调班申请、审批手续,报校区值班管理部门备案。

(二)各校区值班管理部门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,将所属校区的值班情况进行汇总,经保卫处审核后,报人事处考核。

(三)对以下情况按脱岗或空岗处理

1、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班及越级、跨岗位调班的视为空岗。

2、迟到或早退的视为脱岗;未签到的视为空岗。

3、在值班签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空岗。

4、值班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视为脱岗;未履行值班职责的视为空岗。

(四)对值班脱岗、空岗的处理规定

1、对值班脱岗的,每次扣发50元。

2、对值班空岗的,按照《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重要考核点项目及经济责任处理细则(暂行)》处理。

3、对因值班空岗、脱岗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。

七、学生公寓、后勤保障、实训中心及其它部位不列入本值班体系,由主校区宿管中心、设备处、后勤处做好宿舍管理、后勤保障、实训中心等环节的日常管理,保证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位。加强与值班干部的信息沟通,形成联动工作机制。各校区要发挥安保人员、门卫管理、宿舍管理等岗位值班人员的作用,保证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处置。

八、原在岗人员值班费300/月,由人事处按照工资性项目发放,不再与值班工作挂钩。

九、本值班方案自201571日起执行,原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值班管理方案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

O一五年六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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